沈杨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

沈杨飞

合伙人律师

主要工作地点:

绍兴

擅长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合规审查与诉讼代理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电话:

0575-88126701

传真:

0575-88628189

电邮:

yangfeisir@126.com

教育背景:

浙江工业大学工学学士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东海大学(台湾)交换生

工作经历:

2012年3月-2012年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助理(实习)

2013年7月-2014年10月,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4年10月-2019年12月,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0年1月至今,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社会兼职:

绍兴市人民监督员

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评审专家库成员

绍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绍兴市律师协会越城分会副秘书长

奖项荣誉:

“绍兴市律师行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重要案例:

刑事辩护与代理

陆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案(该案是扫黑除恶期间在绍兴诸暨地区影响较大的黑社会性质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等问题)

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案(该案是扫黑除恶期间在绍兴地区影响较大的黑社会性质案件,涉及到案件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等问题)

绍兴某公司胡某某污染环境罪案(该案中关于不同企业的排放量标准不明确,积极根据排放量的要求提出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实现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绍兴某公司顾某某污染环境罪案(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调整之后,被媒体报道过的环境污染查处案件,积极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相应意见获采纳实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绍兴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虽存在前科劣迹,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实际控制人被查处时经营的公司规模较好,从保障民营企业的相关司法政策和理念提出辩护意见,实现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沈某某虚开发票罪案(审查逮捕阶段,积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实现不批捕最终依法适用缓刑)

绍兴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罪二审案(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销售中违规销售了药品,但实际控制人认罪态度较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案件办理期间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了调整完善,从针对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应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实现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伍某某MT4软件诈骗案(该案伍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参与到诈骗行为过程中,被指控涉案金额五百余万元,从伍某某的行为特点提出不能按照诈骗五百余万认定犯罪金额的辩护观点,实现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盛某某诈骗罪案(该案系拆迁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诈骗金额百万余元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拆迁工作人员了解细节,寻找可能存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空间,争取到取保候审后实现检察院不起诉)

董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该案董某某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交检察院审查批捕,及时参与辩护认为公安机关定性不准确,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后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从较轻的罪名提出辩护意见,实现依法判决适用缓刑)

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该案孙某某的行为,导致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人跳楼自杀,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辩护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孙某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案(孙某某因找工作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根据孙某某的情况,提出不构成抢劫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也是受害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变更强制措施后实现不起诉)

孟某某强奸案(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实际调查走访,仔细阅卷发现被害人的陈述矛盾之处,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实现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姚某某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该案涉及姚某某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问题,根据案件情况和姚某某本人的情况,积极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实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积极挽救了失足青年)

邵某某组织卖淫罪、诬告陷害罪案(该案中不符合组织卖淫的刑法构成要件,最终实现组织卖淫的事实不起诉)

陈某某组织卖淫罪案(该案中不符合组织卖淫的刑法构成要件,积极辩护争取取保候审,最终实现撤销案件)

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案(发现符合自首情节,及时提出辩护意见,实现依法从轻判决适用缓刑)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民商事代理

浙江某机械股份公司、忻州某机械公司起诉湖州某重型装备公司合同纠纷案(作为被告代理的团队成员,提出该案详尽的法律意见,实现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某某与绍兴某银行、刘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改判驳回绍兴某银行要求徐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谢某某与绍兴某纺织印染公司、葛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起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绍兴某公司与湖州某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起诉实现股东知情权获支持)

绍兴某公司与湖州某置业公司、绍兴某建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起诉要求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获胜诉)

浙江某染化公司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起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绍兴某皮革公司与某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诉讼过程中积极促成调解,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

要替不能说话的人发言,维护孤苦无助者的权益,要替他们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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